堆高機之常見危害&防範對策

常見危害

常見危害內容

防範對策

1.被撞:

包括因操作人員暫時離開駕駛座時未將鑰匙拔離或原動機熄火制動,致未有堆高機證照之人員擅自操作;
或因貨物堆積過高視線不良,行駛、倒車或迴轉速度過快,倒車或行駛時未使用警示裝置、方向燈、前照燈、後照燈或其他訊號,行走或騎車勞工未注意堆高機之動向,
作環境如轉彎處、出入口、照明不足、噪音、下雨等因素,均是造成勞工被撞之原因。

(1). 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,應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
練人員操作。載貨超過視線時行進要以倒車為安全。
(2). 堆高機於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,應將貨叉等放置於地面,並將原
動機熄火、制動。
(3). 廠房內實施人車分道。
(4). 轉彎處設置警示裝置。
(5). 堆高機應設警報裝置。
(6). 堆高機應裝置前照燈、後照燈。

2.墜落:

主因為高處作業時未設置工作台,亦未使用安全帶等防護具,卻使用堆高機之貨叉、棧板或其他物體將勞工托高,使其從事高處作業,因重心不穩而墜落於地面。

(1). 對於在高度兩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,勞工有墜落之虞者,應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。
(2). 對於在高度兩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,勞工有墜落之虞者,應使勞工卻是使用安全帶、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。
(3). 不得使勞工搭載於堆高機之貨叉所乘載貨物之托板、撬板及其他堆高機部分。除非堆高機設有座位,否則不可載人。

3.被夾、被捲:

包括維修或保養時,被夾壓於堆高機之貨叉、桅桿或輪胎間;
另外有部分災害是因操作勞工要調整堆高機貨叉上之搬運物,未先
將堆高機熄火或下車到堆高機前方調整,卻直接站在駕駛台前儀表板旁之車架處調整,
當回駕駛座時,不慎誤觸桅桿操作桿,致桅桿後傾,造
成頭部或胸部被夾於桅桿與頂篷間。

(1). 裝載在托板之貨物,要確認安全且確定裝好,千萬不可使人員扶持貨物行進。
(2). 堆高機載貨時,人員千萬不可以穿越操作區域由桅桿處扶正,可建立安全防護桿以防止人員有不安全行為。
(3). 堆高機操作除了駕駛員外嚴禁搭載其他人員。
(4). 堆高機貨叉及夾具下方不論有無荷重,嚴禁人員進入下方。

4. 翻覆:

堆高機行駛時,因操作人員未有證照、倒車或迴轉速度過快,
因上下坡、地面不平、地面濕滑或鬆軟,貨叉升舉過高或搬運物過重,
重心不穩,造成堆高機翻覆而壓傷操作人員。

(1). 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,應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,應確實繫上車用安全帶。
(2). 當堆高機翻覆時,不要跳出車外,緊握車內並向車身翻覆之反方向傾斜。
(3). 當路面有坡度、階梯、斜坡時,應特別注意操作及駕駛安全。
(4). 使用堆高機托板或撬板時,應具有充分能乘載積載之貨物重量之強度。
(5). 應規定使用荷重不得超過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。
(6). 堆高機移動行進間不得升降貨叉。
(7). 嚴重堆高機以較大台堆高機背負較小台堆高機作業。

5.物件倒崩塌:

包括物料搬運方法不適當、貨物堆積過高重心不穩、行駛時將桅桿傾斜、協助搬運人員站在搬運物旁用手穩定搬運物等,致搬運物倒塌壓到旁邊協助搬運人員或附近作業人員;
另有部分災害係因堆高
機撞擊工作場所中附近堆積之物料,致物料倒塌掉落,傷及附近作業人員。

(1). 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,應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作業。
(2). 使用堆高機托板或撬板時,應具有充分能承受積載之貨物重量之強度。
(3). 應規定使用荷重不得超過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。
(4). 對於堆置物料,為防止倒塌、崩塌或掉落,應採取繩索綑綁、護網、擋樁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措施,並規定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。
(5). 當路面有坡度、階梯、斜坡時,應特別注意操作及駕駛安全。
(6). 堆高機移動行進間不得升降貨叉。
(7). 堆高機不得堆舉移動超過其額定荷重之物料。

~以上內容參考取自勞動部網站~